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5、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6、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7、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建议参考: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可以先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追索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因工伤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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