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1985年司法部、财政部修订的《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办案(业务)的开支范围,将办案(业务)经费划分为基层司法业务费、普法宣传费、律师公证管理费、法律援助经费、社区矫正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费、仲裁管理费、司法鉴定管理费、其他司法支出等9大类,并进行了若干细分,进一步拓宽了办案(业务)经费的保障项目,涵盖了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同时,《办法》将司法行政改革重点任务、重点工作经费支出纳入开支范围,如在“其他司法支出”中明确了信息化运行维护费、人民监督员经费、政府法律顾问经费、新闻宣传经费等。将业务用房和司法所日常维护费纳入开支范围,在“其他司法支出”中单列业务维修费,用于业务装备修理及维护费用(不包括信息化运行维护和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维修)、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和司法所日常维修、保养、维护费用,切实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针对业务装备经费的划分,司法部网站刊文称,《办法》主要依据的是2010年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并结合基层实际需求进行了明确。
《办法》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的业务装备经费划分为执法执勤用车购置费、业务信息处理设备购置费、业务音像设备购置费、业务通讯网络设备购置费、其他业务装备购置费等5大类,其中在“业务通讯网络设备购置费”中新增了执法记录仪、人像指纹识别仪、视频监控设备、定位管理设备等相关费用支出,以满足基层实际工作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适应司法行政机关装备配备现代化、科技化、信息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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