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
一、案情介绍
阿亮与阿琴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21年7月确定了恋爱关系,相恋10个月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恋爱期间,阿亮向阿琴支付宝账户转账、代付合计8万余元,微信账户转账、发微信红包合计14万余元。转账多为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2万元。二人交往期间,阿琴也向作为她男朋友的阿亮支付宝账户转账合计3万元,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9000元。阿琴还存在退还部分红包和转账给阿亮的情况。分手后不久,阿亮诉至法院,要求阿琴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阿亮的收入水平,其赠与给阿琴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阿亮主张阿琴借谈恋爱的名义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于是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阿亮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和款项往来逐渐呈现复杂、高频、大额的态势,在赠与方付出大额金钱但最终恋爱结局不尽如人意时,赠与方极易因感情失败和财产损失而与对方产生争议。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与。
但需要指出的是,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原则,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女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姻的合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否则,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赠与方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也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婚恋观。本案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江苏法院网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73fC2pWVghUDV0.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