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方有不适合的生理缺陷可以的。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存在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机关不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保健服务。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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