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谁负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认为是,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认可员工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赋予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是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法务时刻律师解析: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资讯新闻来源链接:https://www.jutuiba.com/news/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718C2pXUgRWAlY.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相关推荐

  • 签空白劳动合同如何举证责任

    律师解答www. 签空白劳动合同的,可以保留照片或者合同等证据举证。如果单位给员工签订空白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单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单位继续用工,可以在入职后一年内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2024-12-11 04:01:51
    52 0
  • 配偶权与名誉权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不同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2024-12-11 03:55:34
    70 0
  • 选择题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应当由控方进行举证,而民事诉讼应当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双方当事人有各自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后,应当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方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构成犯罪,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024-12-11 03:52:51
    50 0
  • 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之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承担者;二是如果举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其后果由谁承担。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

    2024-12-11 03:52:48
    54 0
  •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举证责任(刑事案件律师取证的规定)

    很多当事人家属都会咨询我(王海洋律师):如何中进行举证和证明更有效果,要知道刑事律师作为辩方具有证明和质证的权利。 一般来说,我们说刑事律师应该把焦点放在质证上,但有时举证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辩护时,刑事律师的举证应谨慎使用。在此,我们将介绍刑事辩护律师举证

    2024-12-11 03:42:04
    83 0
  • 合同欺诈行为如何举证责任

    律师解答 合同欺诈行为的举证: 1、受欺诈方应当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实施、影响和后果以及合同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承担证明责任。 2、被告方应当就其履行了诚实信用义务,没有进行合同欺诈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

    2024-12-11 03:31:45
    53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