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人档案保存多久

大家在平时生病就医时都会有一个病历记录,有时候需要用到病历时但是又不确定医院是否还有保存,相信各位也一定很想了解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医院档案的保存期限问题,接下来就由律师工作站小编为大家带来医院病人档案保存这方面的知识整理吧,希望通过以下内容大家对于这方面问题能够有所了解。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多长时间

法律常识: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期限具体如下:对于门诊病历的保存期大于等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大于等于三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

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多久

一、医院病人档案保存多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病案可以复印吗

病案复印是贯彻患者知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防范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一项保证。复印病案资料的申请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

一般申请人可分为以下三种: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或居民户籍证明等;

申请人为患者亲属,必须出据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及彼此关系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申请人必须出示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通过核实申请人有效身份的证明后,方可对病案资料进行复印,复印内容包括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等。经申请人对复印病案资料的核对后,病案室对复印件加盖证明印章,并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三、哪些病历资料可以复制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多久

法律常识:

医院病人档案保存期限是:

1、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2、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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