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分为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
交通事故处理 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 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或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财产损失事故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嫌疑,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并调解的事故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下面简单的聊下交通事故简易处理处理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 财产损失事故 当事人伤势轻微 一名警察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该马上下车检查,并处理相关事宜,具体参见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马上要做的三件事
交通事故后应马上报案,报案分警方报案和保险报案,报案后,要尽力保护好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到现场。
交通警察到现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加入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强制撤离。对于驾驶人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结合案件相关情况。现场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不准备当场制作的条件,则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条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若各方当事人共同请求交通警察调解该起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现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后,交当事人。要注意这个调解,他不是行政处理的结果,对当事人各方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法条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事故处理不满意有异议,拒绝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或不同意调解的。则不能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当事人。如果调解不成,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宜,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法条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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