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分手,女方为了索要分手费,让男方以买房借钱的名义出具了一张借款200000元的借条,后因男方只给了一半,剩下的没有给,女方手持借条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男方偿还“借款”
【案情概述】
刘某与郑某保持了多年的婚外恋关系,两人于2012年中旬分手,分手后郑某持有刘某签名的200000元买房借款欠条一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欠款200000元。
郑某称两人是朋友关系,2012年因为刘某购房资金紧张,就向自己借了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自己多次催要,刘某则以种种理由推托不给。
刘某承认欠条上的签名是自己本人所签,但主张以上欠条实为应允给付郑某的分手费,在向郑某提出分手后,郑某一直纠缠自己,迫于无奈,才打下这份欠条,并在2013给付郑某分手费100000元,其余100000元至今未再给付。自己在打借条之后也并没有买房的行为发生。
【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借款金额巨大,郑某主张借款为现金给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现金来源,对于现金给付的事实难以认定。
从借款原因、借条内容反映是刘某购房才借钱,但是从2012年之后刘某并没有任何购房的行为,所以郑某所陈述的借款的事实系虚构,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仅一张欠条不能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借款的支付、给付的事实。相反刘某陈述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0万元的借款并非是借款,而是分手费,该分手费则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裁决】
驳回郑某的所有上诉请求。
【律师提示】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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