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推伤
家长应向谁追责?
宣判后,法官依法对小明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其应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和学校一起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幼儿园是孩子在从家庭生活走向集体生活的第一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等。同时,把孩子送到学校,并不意味着家长可以撒手不管。作为法定监护人,家长要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共同护佑未成年人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文稿来源: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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