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赔偿是否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工伤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夫妻登记结婚后,丈夫因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涉及对《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所规定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的理解。
该规定源于2001年修改后实施的《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原来的《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比起《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可以明显看到《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做出了以下两点的改动:

首先,《民法典》拓展了可获得救济的损害的范围,将其由原先的“身体受到伤害”扩大到了“人身损害”,这使得本项在文义上可以囊括其他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受侵害所导致的损害;

其次,《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将具体列举的费用修改为具有概括性的“赔偿或补偿”,使得本项足以涵盖更多赔偿与补偿样态,如《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等。

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因劳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职业病而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其个人财产,实践中也有法院持此态度。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14条即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存在疑问的是,夫妻一方因工伤致残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就残疾赔偿金的性质采纳劳动能力丧失说,认为它是用来赔偿受害人因身体权或健康权遭受侵害而残疾,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减少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1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可知,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理念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夫妻双方运用劳动能力所获得的收入均属于夫妻这一共同体。按照这一逻辑推理,那么因劳动能力丧失所取得的收入(残疾赔偿金),似乎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如下情形:夫妻一方在分割完残疾赔偿金后很快起诉离婚,或直接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残疾赔偿金。考虑到前述情形出现的可能性,一旦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完全有可能出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短于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的情形,而这可能不利于因伤致残一方未来的日常生活。

为保护未来婚姻关系可能破裂的残疾方,技术上存在着两种可能的操作方案:第一,先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时可以对因伤致残一方予以补偿,即先共同,再个人的思路;第二,先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将其中一部分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先个人,再共同的思路。

比较合适的做法可能是后者,即原则上将残疾赔偿金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在具体计算时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1条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模式,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将其中部分伤残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计算时,具体年限可以采用人均寿命70岁减去定残年龄所得差额。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林颖

文字编辑:王滢

工伤赔偿金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工伤赔偿金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的一种填补,也是其维持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具有人身的专属。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规定为夫妻双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工伤赔偿金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的一种填补,也是其维持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具有人身的专属。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规定为夫妻双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上述你丈夫不得提出分割伤残赔偿金。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结婚之后所有的收入,但是工伤是赔偿个人的,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进行分割。离婚的时候有夫妻共同债务也是需要平均分割的,一人一半,个人债务也不需要分割需要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于家庭的开支所借的款。

工伤赔偿款 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摘要】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是张女士,被告是刘先生。对于离婚,两人已经没有争议。双方之所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张女士因工伤赔偿的10万元钱,刘先生要求分得5万元。工伤赔偿款 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刘先生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半年交往,两人在老家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2017年10月,长达的一年多的共同生活,两人方才意识到在如何消费以及是否生育子女这两方面观点相左, 有时谈到这些相关内容,拌嘴争吵都是家常便饭。

刘先生家里三代单传,父母均是农村人,比较传统,希望小夫妻能早点生下孩子,二老可以含饴弄孙。另一方面,刘先生是远近闻名的孝子,不忍心伤了父母的心,无奈只有提出离婚。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刘先生认为,张女士因工伤赔偿的10万元钱,自己可以分得5万元。张女士提出,如果刘先生把2016年自己工伤住院时父亲给过的6万元,只要丈夫偿还了这笔钱,她就同意离婚。两人各不相让,最终诉诸法院解决。

【以案说法】

成都家事律师陈元果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本案中,张女士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10万元,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张女士因工伤住院,其父母给了她6万元钱,如果在张女士与刘先生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张女士父母自愿支付张女士6万元,依照法律规定这6万元视为是张女士父母对张女士的赠与行为,因此,张女士与刘先生无需偿还这6万元。

(相关链接: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 建房时未出生的孩子,拆迁时能享受拆迁补偿吗 婚后生下他人孩子,离婚时能要求多分财产吗)

【摘要】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是张女士,被告是刘先生。对于离婚,两人已经没有争议。双方之所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张女士因工伤赔偿的10万元钱,刘先生要求分得5万元。工伤赔偿款 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刘先生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半年交往,两人在老家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2017年10月,长达的一年多的共同生活,两人方才意识到在如何消费以及是否生育子女这两方面观点相左, 有时谈到这些相关内容,拌嘴争吵都是家常便饭。

刘先生家里三代单传,父母均是农村人,比较传统,希望小夫妻能早点生下孩子,二老可以含饴弄孙。另一方面,刘先生是远近闻名的孝子,不忍心伤了父母的心,无奈只有提出离婚。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刘先生认为,张女士因工伤赔偿的10万元钱,自己可以分得5万元。张女士提出,如果刘先生把2016年自己工伤住院时父亲给过的6万元,只要丈夫偿还了这笔钱,她就同意离婚。两人各不相让,最终诉诸法院解决。

【以案说法】

成都家事律师陈元果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本案中,张女士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10万元,依法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张女士因工伤住院,其父母给了她6万元钱,如果在张女士与刘先生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张女士父母自愿支付张女士6万元,依照法律规定这6万元视为是张女士父母对张女士的赠与行为,因此,张女士与刘先生无需偿还这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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