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借款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台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观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貌。国税总局也发布公告,强调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而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竣政部的国家税多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脱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台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台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台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共同贷款人是不是借款人
共同贷款人是借款人。
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三、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是否终止
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不一定终止,借款合同可以由借款人的继承人继承借款人的财产和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如果没有继承人,也不属于共同债务,没有保证人的,该借款合同终止,债务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对于股东借款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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