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6 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建议参考:
1、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2、如果需要临时停车,应选择合适的地点,并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如果收到口头警告或罚款通知,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4、如果车辆被拖移,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前往指定地点取回车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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