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有:
(一)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仅指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真正股东仅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一般表现为家族式公司。现代法学理论认为,公司的特征为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所以世界各国立法一般是禁止一人公司的。
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五人以上,因此,我国立法也是禁止一人公司的。现实生活中基本不存在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屡见不鲜,有的夫妻两人或一家三口便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的一人投资,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一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要强调的是,这里指的一人公司并不包括我国现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但因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传统的一人公司有本质区别,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例外。
(二)公司空壳化。
一般空壳化公司不是公司设立时就存在的,有的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存在着支配关系、法定代表人强行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造成的,也不排除有的公司从成立之时就是一种“皮包公司”。
1、空壳化公司的表现:
(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
(2)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3)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
(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
有的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人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三)“挂靠关系”公司。
一般挂靠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投资者、操纵者、控制者实为个体或合伙,挂靠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名下,大多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公司对“挂靠者”经营状况、等情况不闻不问,“挂靠者”的目的是规避,逃税、逃避债务,不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受利益趋动而为之。实践中“挂靠关系”公司又分“公开挂靠”和“秘密挂靠”。“公开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对外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以挂靠者之间财产关系明确,公司对挂靠者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秘密挂靠”是指挂靠者与公司秘密签有挂靠协议,挂靠者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挂靠者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由此我们可知,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真正股东仅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一般表现为家族式公司。公司空壳化,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达到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挂靠公司容易逃税、逃避债务,不承担有限责任。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6bdC2pQUgdUDVA.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