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军人住房公积金是在婚前取得的,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用其住房公积金购买了个人住房,并且该住房属于个人财产的,那么该住房公积金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参考:
1、在离婚时,如果涉及到军人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如果军人住房公积金是在婚前取得的,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用其住房公积金购买了个人住房,并且该住房属于个人财产的,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住房公积金。
3、如果军人住房公积金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且是用于购买夫妻共同住房的,那么该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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