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不能享受工伤赔偿中的伤残赔偿,而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不存在残疾,不影响劳动能力的,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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