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权属于物权编制中的用益权,在本质上属于使用权,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居留权可以以占有为主,不能以占有为主,不能以占有、使用为主,不能占有、处分。居住权是一种有别于租赁权的权利,它是一种用益物权,与基于租赁契约的债权有着明显的区别。概括了居住权利获得补偿的若干条件:
一、居住权的法律设定
《民法典》第367条、第368条规定,设立居留权的人必须签订一份居留合同,并从登记机关申请居权登记,而居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居留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居留权,未经登记,不得取得居留权。
二、居住权未满,其居住权归其本人所有
居住权利有一定期限,期限是根据已经签订的居住合同确定的,一旦居住期满,原居住人就不再享有居住权利。应当指出,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如果原居住权人死了,他不能通过继承获得居住权利,则居住权将自动失效。居住权人的居住期限未满,居住权人在被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死亡,居住权人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
居住权利人的补偿事项与居住权人具有利害关系,在现实中对居留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现实影响。
居住权是指给予他人居住在另一个人的住宅中,其主要权力是占有,使用。如果居住权合同所涉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居住权人虽然不是房屋所有者,仍然应对搬迁、临时安置、奖励补助等进行补偿。同时,为了确保居住权人的利益不因征收而减少,在实践中,房主可以与居住权人共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但这并不能限制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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