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计量商品的容许是如何规定的?
1、对于零售商品,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办法》执行;
2、对于定量包装商品,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上述办法和规定,网上一搜可得。
二、请问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的法律法规方面如何复习?
你要考一级的话,第一科和第二科很简单,熟悉计量法,掌握计量基础知识,会数据修约,会不确定度评定。第三科比较难,全国90%以上的人都死在第三科。我的个人经验是多做建标报告,基本上就没问题。
三、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自由裁量,具体是什么?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于1990年8月25日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该《细则》分总则,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附则3章32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法律的权利.例如,上述《细则》规定,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么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而一千元以下罚款,意味着1至1000元,罚1元是可以的,罚1000元也是可以的。这样,执法人员就可在此一千元以下范围内,决定具体数额。
四、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国家计量管理局对严重扣称的有什么规定
有两个相关的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成都市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
1、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
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第六章 建立诚信计量承诺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公开向消费者做出诚信计量方面的承诺,保证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计量准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自身违反诚信计量承诺的各类行为做出相应的改正和补偿规定。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应当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或者补偿损失。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实行商品或者服务计量不足先行赔偿制。
六、计量测试法是不是就是计量法?
计量法范围很广,这就需要看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测试法应该是指相对于各种计量的检定规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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