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除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驾驶证,在15日内到驾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学习外,还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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