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头让灯尾的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灯头让灯尾的法律依据是:在经过红绿灯时,直行车绿灯开始后应当让行左转尾灯车辆,先进入路口的车辆有优先使出路口的路权。红绿灯又称交通信号灯,是指示车辆和行人通行与否的标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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