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工资能否按月平均计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结算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月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按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全年平均每月标准。即使每月平均计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某一个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属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二、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的法规、规章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规定的处罚程序和处罚标准上都不尽一致。《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1倍以上3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2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3倍以上5倍以下支付赔偿金。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期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全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与江苏省人大的规定基本一致,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发,并可责令支付最多5倍的赔偿金。但二者与国务院规定却有两点不同:一是在程序上,部和省规定在责令补发时,同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而国务院规定在责令补发时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方可责令支付赔偿金;二是在处罚标准上,国务院规定额度只能在1倍以下支付赔偿金,这低于部和省规定的5倍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应如何把握呢?笔者以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最低工资规定》是劳动保障部部颁规章,其法规效力的层次是不一样的。上位法没有规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作出规定;下位法就同一事项已作出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应以上位为准。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及政府部门规章。因此在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进行处罚时,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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