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时劳动者的待遇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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