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父母赠与的房屋属于吗(赠与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父母帮忙还贷,属于共有财产吗?
婚前男方父母出的首付,属于对该男子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还的贷款属于对夫妻两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一、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分
(一)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自己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婚前自己买的房子,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婚前买房,结婚后把另一方名字加上,这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是算共同财产的。
婚前一方按揭买房,以该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的,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由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离婚时男方父母给的装修款要如何算
离婚时男方父母给的装修款的计算标准:
1、婚姻关系期间,男方父母出资装修仍属于赠与给夫妻,装修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婚前赠与给男方的个人,属于个人财产;
3、如果男方与父母签订贷款协议,有证据证明实际转账,装修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女方还需要承担一半的债务。这样的行为在如今的离婚案件已屡见不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关注网上指导立案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法官说法】夫妻买房,父母的出资是出借款还是赠与?
近日,未央法院杨迎珍法官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殷某与张某系夫妻,2015年,两人欲购买未央区甲小区房屋,因资金困难,共同商议向殷某母亲徐某借款。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徐某向房屋开发商共计支付三笔购房款项共计60余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徐某为装修甲小区房屋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家电、灯具等共计支付20余万元。2015年7月1日,殷某向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余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甲小区房屋,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3月20日,殷某再次给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36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及购置购买家电,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张某未在上述两份借条上署名。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出资款并不必然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应根据双方约定处理。徐某依据借条及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某提出徐某出资系赠与,但徐某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出资款应认定为徐某对殷某与张某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二人负有偿还义务。殷某应按照约定利息标准向徐某支付利息,张某从徐某催要还款之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最终,判决殷某与张某共同归还徐某借款本金859276元及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赠与财物,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仅是临时提供财物帮助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应尊重父母的意愿。法律的作用在于调整生活规则,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官提醒,父母在对子女婚后进行大额出资时,为避免引发纠纷,双方应对出资行为作出明确约定或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其真实意思表示。(大明宫人民法庭 杨迎珍 孙昕乐)
责编:郑黎波
父母给婚后子女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提出问题」
当今社会,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往往难以负担高昂的房价,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因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亲缘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借贷或者赠与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或者书面凭证。那么此时该如何判断出资的性质,又要由谁来证明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裁判观点」
对于上述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父母一方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及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如父母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的,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笔者分析」
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应当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父母在出资的当时或者出资后,已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该出资行为成立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反之,如果双方之间达成借贷的合意则成立借贷。当然实践中,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双方之间往往不会签订借贷或者赠与合同,所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很难被证明。但是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多是基于亲缘关系为减轻子女的生活压力作出的无私付出,一般不要求子女回报或者偿还,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如果父母一方主张其出资行为实为借贷,则应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应该承担证明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同时相较于赠与这一单务行为,借贷关系明显更容易被证明。父母一方作为出借方,相较于子女,更容易获得并保留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证据。如果父母一方不能有效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认定该笔款项为赠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4351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从中国现时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基于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和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20万元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二审法院以赵文生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因此,如果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的,在出借时应明确表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即该款是借款而非赠款,并保留借条、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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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问题」
当今社会,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往往难以负担高昂的房价,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因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亲缘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借贷或者赠与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或者书面凭证。那么此时该如何判断出资的性质,又要由谁来证明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裁判观点」
对于上述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父母一方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及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如父母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的,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笔者分析」
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应当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父母在出资的当时或者出资后,已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该出资行为成立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反之,如果双方之间达成借贷的合意则成立借贷。当然实践中,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双方之间往往不会签订借贷或者赠与合同,所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很难被证明。但是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多是基于亲缘关系为减轻子女的生活压力作出的无私付出,一般不要求子女回报或者偿还,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如果父母一方主张其出资行为实为借贷,则应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应该承担证明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同时相较于赠与这一单务行为,借贷关系明显更容易被证明。父母一方作为出借方,相较于子女,更容易获得并保留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证据。如果父母一方不能有效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认定该笔款项为赠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4351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从中国现时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基于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和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20万元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二审法院以赵文生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因此,如果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的,在出借时应明确表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即该款是借款而非赠款,并保留借条、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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