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
2、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3、答辩: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4、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调解: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6、判决: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建议参考:
1、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者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3、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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