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配偶承担被执行人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意味着,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不会判决配偶承担责任。
**建议参考:如果被执行人无力还款,债权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
1、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便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置。
2、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3、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4、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实现债权,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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