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证房屋离婚分割(离婚无房产证怎么分配)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未取得房屋离婚分割(离婚无怎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没有房产证的房产能分吗?没有房产证的房产怎么分?

离婚没有房产证的房产,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开发商尚未通知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小产权房、宅基地上的房产。

对于以上三种房产离婚时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一、开发商尚未通知办理房产证的房产

因为双方闹离婚、开发商未缴足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

对于这种房产,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对房屋的后续处理,如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配合办理房产证等。离婚协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双方需要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如果双方诉讼离婚,对于这部分房产法院原则上不予以处理,因为在法律上其产权尚不明确。除非男女双方在法院明确表示,愿意让法院处理这部分财产,此时法院才有可能就此房产进行处理。

二、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没有相关行政审批,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不被保护的房产,所以各地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多以不予处理为主。

但是北京法院,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对小产权房进行处理。主要在于当地土地、房屋管理局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法院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如果小产权房没有行政手续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这种常见于夫妻双方只有一套小产权房居住,法院会在离婚时对小产权房进行使用上的处理。

三、宅基地上的房产

宅基地上的房产比较特殊,因为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没有房产证,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登记在本村村民名下,部分宅基地没有经过审批夫妻自行加盖形成了自建房,也是我们所要讨论的情形之一。北京地区的宅基地又涉及拆迁,可能存在比较高的利益。

宅基地上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建设房屋是否在婚内,盖房是否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是否为建房投入了人力物力。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产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是本村村民,那么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法院都可以对房屋进行分割,常见的有东边几间房归一方西边几间房归另一方等类似分割方法。如果只有一方是本村村民,那么房屋归这一方,但是他/她需要支付一定的折价款给另一方。

如果房屋没有宅基地审批,属于自建房这类违建,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已领到拆迁房但没有办房产证,此时离婚房子该怎么分?

马某是洛阳市洛龙区某村村民,2002年与小莉结婚,婚后双方在马某的宅基地上盖起3层小楼,2015年7月,村里通知整村拆迁,马某与村里签署了拆迁安置合同,置换4套房子并补偿80万元。

马某拿到补偿款后,开始神气起来,嫌上班辛苦,再也不想找工作了,直接“躺平”了。小莉多次劝马某不要再“躺平”,要为孩子和将来考虑,但都无法说服马某。矛盾越来越深,走到了离婚的边缘。

四套房子已经于2020年5月领到钥匙,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拆迁补偿款80万元一直由马某拿着,小莉离婚要求自己分两套房子和40万元,能实现吗?

律师解答:“补偿款可以分,但是房子不能分,只能先判居住权或使用权。”

小莉不解:为什么呢?

律师进一步解释:《民法典》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离婚时,如夫妻双方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权属证书,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双方对房产不享有完全所有权,需要等待政府机构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后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分割。在房屋所有权权属不定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提前越俎代庖,直接用判决方式对此房产进行司法确权,进行分割。因此,当事人无权对房屋的归属提出分割请求。但是,离婚毕竟要对已占有、使用的合法财产进行分割,虽然不能判房屋所有权分割,但法院可以组织离婚双方协商分割该房屋的使用、居住权益,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法院也可以仅就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作出判决。

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房屋的价值;

二是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属所有;

三是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公式。

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该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仅处理房屋的使用,而不处理房屋的所有;

(3)在法院对该房屋的使用作出判决之后,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该房屋的价值和归属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房屋的使用权,离婚时,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由一方居住使用该房屋,在取得房产证后,如果协商解决不好,可以再单独就房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届时会对该房产的归属作出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星琛说法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未取得,或者房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人民法院要么告知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取得后再做处理;要么先判决房产的使用权归属,产权证取得后,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具体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房屋的价值;

二是双方离婚后房屋归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属所有;

三是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公式。

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该协议内容依法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仅处理房屋的使用,而不处理房屋的所有;

(3)在法院对该房屋的使用作出判决之后,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该房屋的价值和归属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房屋的使用权,离婚时,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由一方居住使用该房屋,在取得房产证后,如果协商解决不好,可以再单独就房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届时会对该房产的归属作出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星琛说法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未取得,或者房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人民法院要么告知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取得后再做处理;要么先判决房产的使用权归属,产权证取得后,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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