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 1、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都有哪些
- 2、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的证据
- 3、哪些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诉讼原告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如被害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社区或村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各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哪些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诉讼原告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诉索赔的受害方谓之原告。
原告具体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乘车人,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包括以几种:
1、有偿同乘者;
2、无偿同乘者;
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
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登记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名义上登记的是单位所有、事实上是个人挂靠在该单位名下的机动车所有人。实践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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