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的时效问题一直是劳动纠纷中的一个突出争议点。由于原有对劳动工伤鉴定申请的时效的规定较为严格,使得很多劳动者由于不了解的规定而错失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条例》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时效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期限。如果超过时效,国家一般将不再对争议的实质问题做出认定,也就是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普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但是由于劳动法的特别法地位,劳动法的时效并不同于而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这一规定限定的工伤申请时效为15天,在特殊情况下为30天。从实践来看由于劳动者普遍对劳动法的了解不多,加上发生工伤后往往对当事人和家属造成很大的精神打击,如果用人单位不提起工伤鉴定申请,劳动者往往错过这宝贵的“15天”。虽然,劳动部在其后的“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中重新定义了对“15天”和“30天”的规定,认为这里“15日”、“30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但往往又使很多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的劳动者开始漫长的申请、复议甚至行政诉讼之路。
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得到了大大的提高。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样不仅延长了劳动者提起工伤鉴定的时效,同时还扩大了提起鉴定申请人的范围,工会组织也被列入其中,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以后再有类似王鸣的情况发生,结果将完全不同,他们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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