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涉外诉讼答辩期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上诉期是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述两个期限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院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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