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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法律规定如下:1、一人公司股权 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 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3、股权 协议约定股权 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中, 人与受让人为确定股权价值,往往在签约前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评估以确定股权的实际价款。
在审判实务中,目标公司的债务既有 人已明确知道存在的现实债务,也有 人应当知道或不知道、无法预料到的担保债务、侵权债务等潜在、隐性债务。
为防止 人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债务以提高公司资产的价值进而获得虚高的股权 款,股权 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股权 合同中设定目标公司债务风险负担或担保条款,约定 人负责偿还目标公司在股权 前的债务。
股权 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 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 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
对债权人而言,目标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独立于股东而依法承担债务,与股东的股权 不构成相互制约。
通俗的讲,不管股东是否 股权,公司的负债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担,与股东无涉,与股权 与否无涉。
虽然公司债务与股权 不构成相互制约,但在公司股权 过程中, 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区分公司债务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置。
出让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相关信息,让受让方充分预判风险,作出受让与否及合理价值判断的选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 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
股东 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 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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