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互助险性质等同于交强险吗?

投了农机互助险却不理赔,

这是为什么?

农机互助险和交强险有什么区别?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8日,王某骑乘电动车与韦某驾驶的豫牌农用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王某总损失合计10568.37元。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韦某负次要责任。韦某驾驶的豫牌农用车在某农业机械化协会投有农机互助险,保险单在第三者责任限额一栏显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韦某投保的农机互助险不属于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韦某应当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一审法院判决韦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10568.37元。

韦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某农业机械化协会在社会上作为保险公司存在,销售保险时承诺的也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制作、出具的单据都以保险单为名,互助保险责任限额内容与交强险限额完全一致,可以看出农机互助险属于交强险性质,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某农业机械化协会不是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交强险业务。农机互助电子保险单特别约定仅对协会会员投保,是以会员互助为基础,与交强险性质、内容均不同,故韦某投保的农机互助险不属于交强险,韦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但现实生活中仍有相当比例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中农用机械车所占比重较高。韦某驾驶的农用三轮汽车未缴纳交强险是因听信某农业机械化协会宣传,盲目认为某农业机械化协会销售的农机互助险性质等同于交强险。交强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业务。

办理农机互助险的某农业机械化协会仅为社会团体,通过订立合同收纳会员,会员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不是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交强险业务。因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韦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农机互助险,社会上另有“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别名“统筹险”“三者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开展的一种行业互助性质的,不同于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的“保险”。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的经营者同样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资金监管处于盲区,赔付能力远不如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保障赔偿到位,且参加诉讼法律地位不明确。所以在此提醒大家,作为车主应增强风险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在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以此保障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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