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特殊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1、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上厕所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与工作无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上班途中突发疾病6小时后死亡属于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另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因此,对于上班途中突发疾病6小时后死亡,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根据相关司法判例解释,不能将上班途中扩大解释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该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工伤。


3、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摔倒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因此,如果要判断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首先就是要确定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且员工是否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只要能确认导致其受伤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且员工本人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即可以认定工伤。


4、上完夜班回家途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对于上完夜班回家途中这个时间段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宜作扩大解释,即不认为该情形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发生的死亡,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5、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上下班途中”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6、如何确定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保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保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7、职工被指派到外地参加学习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吗?

对于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8、职工在工作岗位被第三人殴打致伤,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在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第三人暴力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被第三人殴打的情况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发,例如属于两人因非工作原因发生口角而产生打架斗殴情形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属于工伤情形的,职工对该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已支付医疗费用外,不影响该职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9、职工在招待客户宴会上因醉酒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虽然职工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其受伤亡的原因系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引起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对于职工因醉酒而死亡的,属于法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10、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受伤的,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1)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5)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1、职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职工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职工未在该期限提出申请的,其工伤认定申请将不被支持,除非职工能够证明由于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其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具体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12、职工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提前下班发生的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实务中认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者早退的情形,这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不影响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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