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1、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药品的费用。
2、医保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及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3、“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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