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初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5、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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