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公有住房的转让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劳动者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建议参考: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应当注意区分劳动争议与其他纠纷的界限,避免将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事项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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