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原则和方法。“一调”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一裁”是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审”是指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果争议金额较小,或者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选择调解;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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