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孩子有什么风险吗(离婚后按揭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过户给孩子风险吗(离婚后按揭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到底有哪些风险,该怎么应对?

导读:夫妻离婚,离的不仅是感情,更是财产。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可谓是锱铢必较,哪怕是锅碗瓢盆都要算个明白,但一旦涉及孩子的利益,往往又会考虑作出让步。有些人觉得反正一切将来都是留给孩子的,也可以提前给孩子。因此在实践中有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决定将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房产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子女的情况。今天我就来说说夫妻离婚约定把房子赠与给孩子这种情况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子留给子女

一、夫妻离婚通过什么方式把房子给孩子

如果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如果双方起诉离婚,双方可就房子归孩子达成调解,但因为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一般不会将该部分内容写到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所以一般是双方就该部分签订协议。

二、离婚后一方反悔赠与孩子,主张撤销赠与,法院怎么判?

有一些夫妻离婚时同意把房子给孩子,但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又反悔的也不在少数。接下来我就结合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个案件来分析,离婚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16年杨先生和王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双方位于昌平区的某两居室在离婚之后归孩子所有,在还完贷款取得房产证后便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没成想离婚后,男方后悔了。表示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以房子还没有过户到孩子名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于是将王女士和其儿子诉至法院。被告王女士和小杨辩称,王女士同意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把房屋赠与给儿子,该赠与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杨先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您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杨先生的请求。杨先生与王女士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赠与给孩子,实际上是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杨先生在与王女士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又以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留给孩子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复合了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共同赠与行为,有别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杨先生在离婚协议中与王女士约定将房子赠与给儿子,是王女士与杨先生离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此类共同财产赠与的撤销,必须由全体赠与人共同行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双方对撤销赠与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需要王女士和杨先生都同意撤销赠与才行。

如果共同赠与人对行使撤销权不能达成一致的,受赠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共同赠与人同时又是受赠人的监护人的,可以与受赠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其他共同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

三、离婚后,如果一方擅自把房子出售,该如何处理?

离婚时已经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出售房产。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产,既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协议约定,又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权益。

一方擅自出售房产违反夫妻约定

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一方将房子出售,是要求返还房子还是房屋出售款?如果买房人不知道出售人是无权处分,并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房子就不可能被追回来了。这个时候,就只能要求出售人返还售房款。

下面我们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分析。于某和陈某是夫妻,俩人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位于朝阳区的房子给孩子于小某,但于某和陈某均享有居住权。结果在2016年11月,于某将房子给卖了,卖房款共计350万元。五年后,于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返还房屋出售款350万元。于某抗辩称,已过五年诉讼时效,且自己已与于小某断绝父子关系,于小某不再赡养自己,其有权撤销赠与,因此不必返还房屋出售款。

您觉得于小某可以拿回全部售房款吗?

要得出结论,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第三,于某的居住权应当如何解决。

根据上一个案子,我们知道于某单方面撤销赠与是无效的,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子赠与给于小某的约定是有效的。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于小某在起诉前就一直在向于某主张售房款,而且于某多次表示只要于小某学好,于小某结婚时将新购置的房屋给于小某。以上均说明于小某并无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形,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于某居住权的问题,二中院认为扣除居住权益对应的财产价值,将剩余售房款给于小某即可。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确定如果夫妻一方将房产擅自出售,一定要积极主张权利,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赠与孩子可以对抗法院执行吗?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给孩子的房子可以对抗执行

有一些夫妻约定将房子给孩子是为了保全财产,规避做生意的风险、甚至是逃避债务。但真能如愿吗?不一定!最高院发布过一个案例,表明最高院的态度是:如果夫妻赠与孩子的房产并未过户到孩子名下,相当于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孩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房产作为房本登记人的财产归还其债务有合法依据。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这个案件。这个案件经过了唐山中院、河北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审理,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2008年9月,刘父与刘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2008年初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景苑新买的两个单元楼,儿子刘某一、女儿刘某二各一个单元,归儿子、女儿所有(本案系儿子提起的诉讼)。2010年6月2日,涉案房产登记在刘父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0年5月10日,刘父与案外人田某登记结婚。2011年6月9日,田某与工商银行北京市新街口支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额度为500万元,刘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用涉案房产为田某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在执行王某与四方公司、刘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2016年1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父名下涉案房产。刘某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刘某一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撤销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判决不予执行该房产。

三级法院均驳回了刘某一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一仅依据父母间《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主张取得房产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在办理涉案房产物权登记之前,继受取得的法定公示要件尚未达成,涉案房产物权并未发生变动。物权变更应以物权登记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标准,否则不产生物权对抗的效力;其次,刘父、刘母《离婚协议书》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与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中、基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的情形具有基础性区别。即使《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为刘某一设定了利益,但该财产分割约定并不必然使刘某一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不能据此形成针对涉案房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强制执行。

在这里解释一下房屋的期待权,所谓房屋的期待权一般指房屋买受人在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房款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法律赋予其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刘某一仅有一份《离婚协议书》作为己方证据,刘父、刘母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以刘父名义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对外借款,很难证明刘父交付房屋、交付产权证。很难证明房子实际的使用人和所有权人是刘某一。

而且就算刘某一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那也只能证明关于该房屋的赠与成立,刘某一可以基于此要求刘父、刘母履行赠与合同,但其权利依旧不能产生物权的对抗效力,不能成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

不论您将房子给孩子的理由是什么,除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之外,还要及时办理过户,这样才能万无一失,确保房子成为孩子的。

您有任何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子女还能拥有居住权吗?法院这样判

大洋网讯 父母离婚后,将共有房产过户给孩子,但约定一方能永久居住,这样的约定是否能办理居住权登记?近日,广州越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居住权的案件。

离婚后将房产赠女儿 但约定父亲能居住到终老

王先生和潘女士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小王。2015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愿意将共有的某房产产权转给女儿小王所有,在离婚后将房产转至女儿名下,上述房屋王先生仍拥有居住权、居住到终老等。

离婚后,王先生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到2017年自愿搬离了涉案房屋。后来,王先生发现房屋被潘女士换成了电子密码锁,且不愿将密码告知,导致他不能使用房屋。

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要求潘女士及小王向其交付房屋钥匙及可长期使用的电子入门密码,并要求潘女士及小王协助配合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潘女士及小王答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签订时仅约定王先生拥有居住权,并没有约定要为其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在2015年达成的房屋居住约定不符合居住权的性质,民法典无法律溯及力。且认为王先生是因再婚重组家庭自愿搬离房屋,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房屋居住权。

法院查明,潘女士曾在2019年起诉王先生,请求王先生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协助其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过户至小王名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潘女士、小王共同表示,因离婚手续已办理完毕,已具备将房产赠与小王的条件,且房屋过户后王先生的居住权并不受影响,可随时回家居住,故王先生、潘女士理应履行赠与。

该案遂判决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小王所有。其后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小王名下。案件的民事判决所述,“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同时,该《离婚协议书》亦明确约定“上述房屋男方仍拥有居住权,居住到终老”,该约定亦应当视为赠与行为所附的另一条件,被告小王作为接受赠与人,清楚知道涉案房屋是附条件的赠与,应当受该条件约束。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原告王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小王应协同王先生前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期限自实际登记之日起至王先生死亡之日止的居住权登记手续;两被告向王先生交付涉案房屋钥匙及告知其电子锁密码。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应遵循诚信原则

越秀法院梁志铭法官指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创设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并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

涉案的居住权协议虽然形成于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协议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故王先生在本案中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办理居住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王先生的居住权益,而且其与小王在另案诉讼中也曾表示“王先生的居住权并不受影响,可随时回家居住”。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人们应当对自己在民事诉讼中的言词负责,不得随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即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原则。忠于事实,诚信诉讼才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最优途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 编辑: 李 健 ]

昌平离婚律师:离婚后把房产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什么法律风险

很多夫妻决定离婚后,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可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后涉及到哪些风险,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在以下文章内进行解答。

一、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两次出售会面临的问题
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要想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你必须证明你卖房子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如何证明是“为了未成年的利益”?
答: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三、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难点在哪?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即便夫妻离婚,只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但不变的是父母双方均是监护人。
难点来了!卖未成年人的房产是否需要监护人双方同意并签署承诺书/保证书?

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法律条文的规定是有限的、概念化的,而生活是无限的、多样化的。
我们的法律没有对是否需监护人双方到场作出详尽的规定。根据每个办事机构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不同,实践中有要求监护人双方同意的,也有认可单方监护人的。
综上所述,把房产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需要谨慎决定,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北京金标律师为您作详细解答。

很多夫妻决定离婚后,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可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后涉及到哪些风险,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在以下文章内进行解答。

一、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两次出售会面临的问题
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要想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你必须证明你卖房子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如何证明是“为了未成年的利益”?
答: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三、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难点在哪?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就是说,即便夫妻离婚,只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但不变的是父母双方均是监护人。
难点来了!卖未成年人的房产是否需要监护人双方同意并签署承诺书/保证书?

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法律条文的规定是有限的、概念化的,而生活是无限的、多样化的。
我们的法律没有对是否需监护人双方到场作出详尽的规定。根据每个办事机构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不同,实践中有要求监护人双方同意的,也有认可单方监护人的。
综上所述,把房产过户到未成年子女名下,需要谨慎决定,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北京金标律师为您作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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