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行的意见》第83条的规定: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委员会均应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人院起诉,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须按期执行裁决内容,否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题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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