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有不同?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你没有深刻理解共同犯罪,另一个是你不明白法条中的转化犯。分别来说,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构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因行为人之间自身状况不同而导致构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龄、精神状况等,所以共同犯罪当然可以构成不同罪名。刑法中有转化犯的概念,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绑架时故意杀人的,由绑架转化为故意杀人,注意这里首先是行为的转化,然后再对行为进行定性。具体到你说的案例里,15岁A当然不构成绑架罪,但是他的行为属于绑架行为,后转化为故意杀人行为,由此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转化犯并非先构成绑架罪后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其不能构成绑架罪所以不能转化,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想学好刑法一定要对“行为”这一概念有很深入的理解,在次基础上才谈得上对犯罪的理解。
二、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律拟制(也即转化犯)中,致人重伤到底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出于故意的话,
1,这涉及到刑法学法理上一罪数问题。非拘禁是一个罪名、而故意伤害又是一个罪名,按正常的罪数理论而言是二个罪,应当数罪并罚(非法拘禁是侵害人身自由,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人的身体),这在以前的在陆法系国家多数也是并罚的,但英美法系认为是转化,就是法理上想像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当然的是故意伤害为重罪。
2,非法拘禁的中只能是出于故意致人重伤(其中致人做扩大解释,不仅仅指被害人,包括了同案犯或其他人)方可转化,如是过失或轻伤的话,只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3,可能提问者是清楚我上述所述的法理知识,想问的是为何会这样规定,我个人的理解是,这是西方近代轻刑化思维的一种体现,这样的一罪的结果,明显是有利于嫌疑人的。至于这种理论和规定是否正确,见仁见智。
3,你是想过司考还是想对法律作一般的了解或是法律爱好者?呵呵,如果是前二者,我们一般不会对这种问题深挖,如果是法律爱好者另当别论。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否构成转换型抢劫?
11题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本不是什么转化型抢劫 摆明就是抢劫。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法律拟制 但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
四、司法考试讲课老师哪个最好
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可以多去听听~
民 法
王莺哲 陈 为
刑 法
陈永生 杨艳霞
行政法
赵 宏 舒 扬
民诉法
蔡 辉 史 飚
刑诉法
左 宁 宋桂兰
商经法
李文涛 汪华亮
三国法
李 毅
理论法
竹西君
五、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基本不懂
第一个问题,法律规则如故意杀人罪是一个法律规则,但是可以通过几个规范性法律条文来表述。如可以用刑法两个条文来表述这一个罪名,前一个表述犯罪构成后一个表述刑罚。(只是举例哈)。
第二个问题,一个条文确实可以表述多个规则,如刑罚中就有一个条文表述了两个罪名的刑罚。如刑罚在表述绑架罪中就有绑架至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处,这里就即表述了绑架又表述了故意杀人,法律拟制。
第三个问题,法律规则时可以完全由一个规范性条文表述的。当然条文也可以只表述规则的一部分。
关键在于搞清楚法律规范,规范性条文的关系。
是学习司法考试的同学吗?推荐去听一下厚大的关于这一部分的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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