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中规定,“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故,单位收取押金行为违法,如果对方不返还押金,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收集押金收费票据、转账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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