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介绍
假离婚是近些年来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夫妻双方以假离婚规避政策而谋求利益。然而假离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妥善处理财产,当假离婚变真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着人财两失的局面。由假离婚变真离婚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在社会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对假离婚现象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制,法院在裁判中倾向于依据登记在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处理双方的财产纠纷,部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旦“假离婚”变真离婚,是否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而在现有体系框架内理解假离婚行为,需要结合司法判例和理论知识进行解读,明确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这是尊重意思自治,推动社会家庭婚姻幸福稳定发展,维护男女双方平等财产权利的必要之举。
笔者将以司法裁判中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例作为出发点,归纳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假离婚财产纠纷的两大情形,以假离婚下的财产纠纷应当如何判定为出发点,结合民事行为相关理论理解假离婚行为,为假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提供解决思路。
二、不同情形下财产纠纷的处理
(一)假离婚时仅签离婚协议书
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首先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为假离婚。在假离婚得到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不会发生变动,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问题的内心真意是转移财产,为买房、卖房制造变宜,双方表示出来的意思是依照离婚协议书分配财产,而且这种行为是经过双方共同商议、共同决定达成合意的,双方对于签订离婚协议并没有真实分配财产的意愿,那么离婚协议书中分割财产的行为是一个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行为。法院在处理时,先就双方提出的假离婚主张进行认定,如果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事实,则法院进而应当因假离婚而否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对于按照离婚协议书分配诉争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二)存在其他协议
存在其他协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假离婚协议书。假离婚协议是指双方除了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之外,出于安全性的考虑,私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为假离婚。在假离婚协议书中会列明双方假离婚的原因,约定假离婚的目标完成后复婚,一些协议中也会对财产进行分配。假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有可能在登记离婚之前也可能在登记离婚之后。和登记的离婚协议书相比,假离婚协议书往往能体现假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假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并不完全有效。双方约定复婚的条款从法律上来看是不符合婚姻自由的要求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条款对于双方是不存在约束力的。而其他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本身是有效的。
另外一种是双方在假离婚之后,协商达成了新的财产分配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财产归属以新达成的协议为准。如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分居后签订了新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前一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变更,那么应当认为后一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论上对于未经过登记的协议能否对抗登记过的婚姻协议的效力,是存在不同观点的。
一种观点认为,登记的离婚协议效力最高,未登记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登记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在存在两份协议之时,无论两份协议在内容上是否相互冲突,未登记的离婚协议均为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与未经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效力之高低不是绝对的。原则上,在两者内容上存在冲突时,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最高。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时,尤其是未经登记的离婚协议是对经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中未分配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未经登记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可以得到认定。
笔者认为,财产分配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要建立在协议是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前提下。所以假离婚案中,登记的财产分割协议由于不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效力。双方新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能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以作为双方财产分配的依据。
三、案例指引:
(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沪0115民初88289号谢某2与邓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双方在第二次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在第二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其中的双方自愿离婚条款因涉及婚姻自由、不能强制恢复夫妻关系而不能认定无效外,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属于双方为了以原告名义购买前滩房屋而共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当属无效,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财产处理条款认定财产所有权。
(二) 北京昌平法院发布六个涉离婚协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二的虚假离婚一案对该议题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2019年,赵先生与肖女士协商出售朝阳区某房屋。为使该房产满足“满五唯一”的减税条件,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现赵先生名下昌平区房产离婚后归赵先生所有。现肖女士名下朝阳区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后双方将该套房屋出售,并仍共同生活,直至因家庭矛盾分居,赵先生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朝阳区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并分割卖房款。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离婚协议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处分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肖女士称,昌平区房产、朝阳区房产是她与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针对该已出售的房屋所约定事实外,该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其他内容意思表示均不真实,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朝阳区房产成为肖女士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 (2022)沪0117民初12258号 张某某等与吴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张某某与吴某某约定把财产全部给两原告,是为了逃避债务的虚假离婚,并且明显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属于无效。《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吴某某“净身出户”、承担所有债务是显失公平的,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由法院认定。
俞汉根认为,同意吴某的意见,张某某与吴某某从登记结婚到登记涉案房屋产权的时间及出资情况来看,涉案房屋应为吴某某的个人财产,并认为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还维持着共同生活的状况。另外,吴某坚持认为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还经常居住在一起。为此,张某某称,微信聊天中吴某某因还款压力大,需要张某某办理涉案房屋抵押贷款进行协商,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和侵害债权人利益,吴某所谓看到的张某某吴某某居住在一起没有证据。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总结
假离婚行为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行为和财产分割行为两个部分,两者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在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上,婚姻法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存在一定的限制。当双方当事人就财产纠纷诉诸到法院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表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不愿复婚,如果双方感情良好会按照之前的约定进行复婚。之所以走上诉讼,就代表双方感情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身份上的选择,不应对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作干预,应当认可将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解除有效。
在假离婚得到法院认定的场合下,首先应当对双方的身份关系的效力进行确认。在身份关系的变动上,将买房、落户、上学、逃债等目的视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动机,离婚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并且经过了民政机关形式上的登记,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了解除,不会因为当事人假离婚而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无效。
而假离婚财产纠纷的前提就是肯定假离婚对财产分割行为的影响,因此在诉讼中要先对假离婚进行认定。笔者认为,离婚时登记的财产分配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不是绝对的,在确认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的效力时,需要认识到财产分割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协议才有生效的可能。
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是绝对的,是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但协议本身有无效力还要看双方签订协议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财产分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订立的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合同存在瑕疵,那么其本身就是无效的。因此在身份效力上肯定了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并不代表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内容同样生效。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因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法院在最终确定诉争财产的归属时不能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应当重新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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