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遇有其他法定情形,而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拘留的适用对象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3](《刑诉法》第82条)
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嫌疑人先行拘留(《刑诉法》第170条第2款)
(二)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上述前七种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
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公安部
规定》第125条)
(三)拘留的决定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四)拘留的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五)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和通知家属★★
①送看:拘留后24小时内应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②通知: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诉法》第85条第2款)★★★
③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诉法》第86条)【口诀总结】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来源:渡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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