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现实生活中

经常会发生劳动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后

仍继续在单位工作的情形
那么,此种情形下双方的

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日前,巨野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邹祥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公司与闫某某于2011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6月25日,A公司与闫某某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合同履行期间,闫某某于2020年12月6日达到50周岁。

在A公司与闫某某建立劳动关系期间,A公司未为闫某某缴纳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和2021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2021年8月18日,闫某某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上述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为由,向A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1年8月20日A公司收到该通知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此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闫某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2011年1月至2021年8月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巨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在201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390.1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A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2020年6月25日,A公司与闫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从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该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20年12月6日,闫某某虽然达到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闫某某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A公司也未提出解除与闫某某的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中的意见,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因此,本案中,在闫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A公司与闫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A公司继续用工,闫某某同意,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延续。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闫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未依法为闫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闫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确认2021年8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闫某某自2011年1月到A公司工作,2021年8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依法应当支付闫某某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闫某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44.56元,A公司应当支付闫某某经济补偿金32390.16元(2944.56元/月×11个月)。


裁判结果

一、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闫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390.16元;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列注解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还应当通过协商或依法解除的途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要件中没有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情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非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继续雇佣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且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延续。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由此可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现在达到退休年龄仍有良好工作激情与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就业,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意味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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