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款是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依据主要集中在“家务劳动”方面。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关系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
①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分别所有的约定。
②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③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种补偿请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就经济补偿进行判决。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
法务时刻律师解析: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可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可通过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
家务劳动补偿数额应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院判决。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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