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网友咨询:
婚后2个月妻子确诊乳腺癌,丈夫能否申请撤销婚姻?
律师解答:
“重大疾病”的范围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主要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本质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也就是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该有医学诊断。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若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他本人并不知晓已经患病的事实,缔结婚姻时并不违反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律师补充: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49cC2pSVgBTBF0.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