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军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细化规定:
1、军人一方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2、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4、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法务时刻温馨提示: 《》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法务时刻婚姻家庭律师#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47cC2pWUgNSB1w.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