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父母不能代替子女撤销。因为婚姻的可撤销性是基于当事人一方存在意思表示缺陷而造成的,而父母不能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决定有关于身份关系的行为。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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