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纠纷怎么办
1.当面临土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2.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整个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保持土地的稳定性。
二、土地争议案件调处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由不同层级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通常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乡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受理和处理这些争议。
3.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争议案件,以及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
4.对于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中央国家机关或其直属单位、军队,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争议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5.国土资源部则负责处理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三、农村土地使用年限
在农村土地确权后,使用年限的规定如下:
1.农村耕地的使用权年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三十年。
2.草地的使用权年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3.林地的使用权年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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