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裁判员大声喊叫或反复抱怨;
2、故意将球砸向裁判员或不给裁判员;
3、用力将球摔向地面、扔向高空、远距离扔向界外、踢打广告板等行为;
4、向地面吐口水、挥空拳、扇手、竖手指、拍手等向裁判员挑衅的行为;
5、指责裁判员判罚或拉拽裁判员不让其做出判罚等。 法律依据 《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公平法务网来源链接:https://www.523it.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402C2pWVQBdAVM.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