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作为一种网络消费新业态正成为潮流。如果主播离职,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若使用是否会构成肖像权侵权?
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认定公司在主播离职后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主播的肖像用于宣传,侵害主播肖像权。
2022年6月,小菡(化名)入职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在公司的抖音账号上直播卖海鲜,并定期录制、发布短视频进行引流、推广。双方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菡每月的固定基本工资,以及小菡同时享受销售提成和利润分红等内容。
2022年8月底,小菡离开该公司。不久后,小菡发现“前东家”的抖音账号上仍保留着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遂将“前东家”告上法院,以水产公司在公司抖音账号上发布其出镜短视频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
水产公司辩称,小菡是带货主播,其因为录制短视频获得了相应报酬,无法再就已发布的短视频主张肖像权被侵害。案涉短视频属于法人作品,公司享有著作权,有权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其只是在公司抖音账号上保留了已发布的视频而未扩大使用范围。小菡起诉后,公司已第一时间将短视频做了下架隐藏,不构成肖像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构成肖像侵权,并支持小菡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舟山中院二审认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小菡离职后,在双方未对含有小菡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在抖音账号上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小菡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是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无论该公司是否为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经小菡同意,均不能继续发布含有小菡肖像的短视频。
同时,案涉短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点赞量等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公司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也应依法予以保护。鉴于公司已对案涉短视频作下架隐藏处理并承诺不再上架,他人已无法在抖音平台上观看这些视频,该方式可以实现保护小菡肖像权的目的,故对小菡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
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水产公司侵害小菡肖像权,对主播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公司应作出不再上架相关视频的书面承诺。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公司抖音平台账号是其销售产品的重要渠道,公司通过在该账号以直播带货、发布短视频等方式宣传、销售产品,账号关注量及视频点赞量是其吸引顾客的重要方式,也体现平台经济框架下数据流量的财产价值。小菡在职期间拍摄的短视频,是水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享有的劳动成果,该视频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虽基于主播劳动而产生,但属于公司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而选择简单的删除案涉短视频,确会对公司营销产生较大影响,从而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现公司已对案涉短视频作下架(隐藏)处理并承诺今后不再上架,他人已无法在抖音平台观看该视频,该方式可以实现保护小菡肖像权的目的。在企业数据利益与劳动者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下,本案的判决平衡了双方利益,在保护当事人肖像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合法经营利益。
来源: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转自:中国法院网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3edC2pXVgJUDFI.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