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1] 。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1]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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